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更新时间:2023-11-21 阅读:893
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实验室间比对: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能力验证是监测和改进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对能力验证工作提出了要求。2023年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2023 年第13号公告)。国家认可委为适应国际要求和我国认可工作的需求,制、修订能力验证相关文件,目前版本为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4.3.1.1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4.3.2.1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 综上所述,不管是获得CMA还是CNAS的机构,都应主动参加能力验证。 每年国家以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在其网站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能力附表中包含通知中的能力验证项目相关(参数),就可报名参加。 对于申请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可以按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附录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的要求,向能力验证机构购买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4.4.1规定:当实验室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并按照实验室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实验室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实验室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180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实验室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